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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地铁检票闸机时受伤 地铁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 :2020-03-26 作者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2012年6月29日,高某携带一名免票儿童在地铁公司所属X地铁站乘车,高某刷卡后,免票儿童先行通过闸机,高某再通行时腹部与闸机扇门接触后受伤,当日即到医院就诊。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高某某的伤残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高某小肠切除小于二分之构成九级伤残。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地铁公司是否应当对高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进站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导致高某携带免票儿童刷卡进站时受伤,故高某的受伤与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地铁公司应当对高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地铁闸机扇门的开合是其正常的工作原理,在高某刷卡验票后,儿童已经通过闸机的情况下,高某未仔细观察扇门的闭合情况,未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故对其自身的损伤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承担70%的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涉案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站和检票闸机的管理人,应当在乘客进站乘车过程中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仅要保证闸机的正常运行,还要对乘客进站时安全通过闸机的方式进行必要的引导,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使免票乘客能够正常通行。若地铁公司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乘客受伤,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