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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能否诉讼解除?

时间 :2020-02-26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马某和魏某在外打工期间相识相恋,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马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因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两人生育女儿马某瑶,现与原告共同生活。


因夫妻感情不和,魏某离家出走,与马某没有任何联系。马某曾找过魏某,但一直未找到。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女儿马某瑶由原告自费抚养。


法院判决,马某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原、被告生育的女儿马某瑶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魏某不支付抚养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判令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


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其法律权利和义务比照婚生子女的规定。被告下落不明,女儿由原告抚养有利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原告主张由其自费抚养女儿马某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