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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共同还贷 婚后增值如何计算

时间 :2020-02-20 作者 :恒略律师事务所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包括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甲男和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

 

   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甲男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是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还贷10万元,离婚时房屋归甲男所有,甲男应该对乙女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适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其中,本案购买时不动产价格按照结婚登记时不动产价格计算,结婚前增值部分归甲男个人所有。


   本案中,不动产升值率=90万现价格/41万结婚登记时房屋价格+3万共同还贷利息+1万契税等费用)=200%,因此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增值部分数额=10万共同还贷部分*200%=20万,不动产登记一方补偿给对方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乙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