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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留遗嘱 七子女仍争房产

时间 :2020-02-17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田某与芦某共生育了八个子女,仍在世的有七个,芦某1是其中最小的女儿。夫妻两人有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房屋,芦某去世后,房屋由田某单独继承,子女们都没有提出异议。


   芦某1从小被北医三院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不能正常工作,没有成家,没有子女,靠单位病退工资生活,这使父母亲对这个小女儿尤为的疼爱和忧心。


    20091212,田某留下遗嘱,表示将房屋留给芦某120151月田某去世后,有三个子女并不同意按照遗嘱将房屋过户给芦某1,于是芦某1将兄弟姐妹们一起诉至法庭。


   芦某1向法院提交了田某立下的《遗嘱》,遗嘱内容表明田某将房屋和所有财产留给芦某1。《遗嘱》由见证人马某代为书写,并有田某签字,同时有两位见证人王某和马某的签字。


   庭审中,被告质疑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一方面,认为见证人王某和芦某1关系要好,马某又是王某的女儿,两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被告主张按照立遗嘱的时间计算,田某当时为痴呆状态,并且无法清楚地进行语言表达,因此对田某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提出质疑。

 

   作为芦某1的代理律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立有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该房屋为田某与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芦某去世后,田某已继承取得芦某所占房屋份额,房屋为田某的个人财产。应该按照田某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财产。


   现田某去世,芦某1提交了《遗嘱》,并由田某和见证人王某、马某签字。王某虽与芦某1为同学关系,但无证据证明其二人存在利害关系,故马某、王某可作为遗嘱见证人。被告主张的田某订立《遗嘱》时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根据提交的现有病历来看,田某在立《遗嘱》前就医病历中,均记载田某神志清楚、对答切题,被告没有提交其他充分证据,因此田某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遗嘱》合法有效。


   对此,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71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该房屋归芦某1继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