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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疫情防控 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莫以身试险

时间 :2020-02-16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情回放 

  2月4日14时许,液化气公司送气工黄某没有携带出入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途经一处防疫卡点时,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黄某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并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李某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构成轻微伤。

 

  之后,黄某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强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质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感到很后悔。

 

  法院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控期间,被告人黄某暴力殴打依法开展分散隔离人员、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处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严惩。

 

  鉴于本案系在运送村民生活必需品过程中发生,且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李某的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要点在于黄某行为已触犯《刑法》犯妨害公务罪,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本案中,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等人将黄某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黄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妨害公务罪,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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