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她尽了赡养义务,墓碑上列为子女,为何不能继承遗产?

时间 :2020-02-1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梁某与张建国(化名)原系夫妻,生有二女张大囡、张二囡,离婚后,张大囡由父亲张建国抚养,张二囡由母亲梁某抚养。

 

随后,梁某与齐洪亮(化名)结婚,生有二子齐刚、齐强。梁某与齐洪亮在婚姻期间取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XXX号房屋一套,产权人姓名为齐洪亮。梁某去世后,张大囡对齐洪亮亦尽了赡养义务。齐洪亮去世后,墓碑上写明张大囡、张二囡、齐刚、齐强均为齐洪亮子女。

 


20178月,张二囡、齐刚、齐强到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书认定被继承人齐洪亮与梁某二人系原配夫妻,齐洪亮、梁某二人的子女是张二囡、齐刚、齐强,无其他子女,齐洪亮与梁某的遗产由张二囡、齐刚、齐强共同继承。20179月,张二囡、齐刚、齐强取得XXX号房屋的共有产权证,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之后,三人将XXX号房屋出卖,出售款为376万元由三人持有。张大囡认为其应得XXX号房屋1/4卖房款94万元,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去世后,张大囡对齐洪亮尽赡养义务较多,张大囡对于齐洪亮遗产份额部分亦有适当的分配权,亦应适当取得一定遗产份额;三被告对于张大囡的身份是明知的,但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三被告并未主动陈述上述事实,故三被告明显具有主观过错;三被告在并未通知张大囡情况下,将XXX号房屋出售,存在故意隐瞒、转移遗产的行为,予以酌情减少三被告应继承的遗产。遂判决三被告给付张大囡XXX号房屋售房款60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给付张大囡XXX号房屋㕣售房款45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大囡是否有权继承齐洪亮的遗产及继承梁某遗产的份额。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梁某去世后,张建国、张大囡、张二囡、齐刚、齐强作为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对梁某遗产的继承权。梁某去世后,张大囡、张二囡、齐刚、齐强轮流照看齐洪亮,但是,张大囡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齐洪亮抚养较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证明张大囡与齐洪亮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故张大囡不应继承齐洪亮的遗产。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继父母与成年的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主要是从经济供养、抚养时间、扶助情况、居住情况、丧葬事宜方面综合考虑,严格认定。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