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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金所最新消息:涉嫌非吸法人等嫌疑人被刑拘 警方督促涉案人员尽快退赃

时间 :2020-01-14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北京海淀分局对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近期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警方敦促涉案人员尽快到海淀分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2019年8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通金所公司立案侦查,近期先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目前已就该案发布北京市协查,建议北京市受损投资人携带证据材料到本人户籍地、居住地及主要活动地的经侦部门或派出所报案。外省市投资人到投资行为发生地(通金所公司设立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的分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海淀警方敦促涉案人员尽快到海淀分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理。

警方强调,任何明显高于国家金融市场利率平均水平的投资理财产品均有较大风险,消费者应谨慎投资。

所原为国内知名的大型财富管理综合服务机构,前身为北京融许众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由西部金融资产交易(贵州)有限公司(下称西交所)全资控股,同年11月与恒丰银行签订协议。出借人以北京为主,遍布全国。

恒略刑事律师团队李永慧主任表示最近各种金融理财平台暴雷的案例特别多,而且有不少平台已经立案,有的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立案,有的是以“集资诈骗罪”立案。那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呢?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嫌疑人家属看到本篇文章,请及时委托北京刑事律师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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