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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特大伪造临牌案 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时间 :2020-01-13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2020年1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历经8个月时间,济南交警日前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2·21”特大伪造临时行驶车号牌案,案件中伪造的临牌销往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广东、四川、福建等25个省(市),整个销售网络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

2019年2月,济南市车管部门在办理一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发现车主所持的临牌系伪造,于是将线索移交济南交警支队刑事案件打击专班。专班民警通过调查,在济南市一汽车销售4S店内抓获向客户提供伪造临牌的曹某。根据曹某交代的线索,民警通过跟踪守候,在济南将买卖伪造临牌的范某某、林某某抓获,现场起获伪造临牌70副、伪造的“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章一枚,查实其已买卖伪造临牌300副。

随后,办案专班顺藤摸瓜,在山东淄博市张店区和沂源县抓捕常某某、郭某某,现场起获伪造临牌40副,查实其已买卖20400副。经对两人进行突击审讯,警方掌握了位于浙江温州市苍南县林某某的造假窝点。经连续排查布控,2019年3月,警方在林某某住处将其一举抓获,现场起获伪造临牌3865副及大量耗材。经查,林某某长期从事印刷业务,2016年发现伪造临牌有利可图,遂在当地购进高仿临牌用纸及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伪造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电子印章。

据介绍,此案涉案物品数量大、涉案区域广、涉案人员多,查抄的位于浙江苍南县林某某处的造假窝点,自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先后伪造并售出临牌25万余副,数量之大近年罕见。另外,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还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印章130枚。

济南市公安机关先后抓获涉案人员54人,其中对2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逮捕7人),其他地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27人。

恒略刑事律师团李永慧主任表示:“临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核发的,并加盖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属国家机关证件范畴。对于参与伪造、变造、买卖“临牌”的人员,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威信,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该案件,恒略刑事律师认为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嫌疑人家属看到本篇文章,请及时委托北京刑事律师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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