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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亲奶瓶奶嘴特大造假案被破获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时间 :2020-01-08 作者 :恒略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2019年2月,金山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广东等地有一专事生产假冒贝亲品牌奶瓶、奶嘴等母婴用品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在当地租赁废旧厂房开设地下工厂,生产假冒贝亲品牌母婴用品。在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指导下,金山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对犯罪团伙的身份信息、组织架构、活动规律和窝点位置进行彻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吴某和姜某处购进低档奶瓶、奶嘴,以及假冒贝亲品牌包装盒、说明书等,由唐某加工印刷贝亲品牌标识、图案,由凌某组装成品后负责统一发货,通过不法商家批发至上海、浙江、山西、福建等地,最终流入市场。

  8月,专案组开展集中抓捕行动,在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河南省安阳市等9省市抓获生产假冒奶瓶、奶嘴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

  9月和10月,专案组又先后在广州市、东莞市、安徽省芜湖市等地抓获生产假冒该品牌说明书、外包装盒的姜某等犯罪嫌疑人。通过系列抓捕行动,专案组共捣毁假冒品牌奶瓶、奶嘴生产、销售窝点18处,缴获一批假冒奶瓶、奶嘴、各类包装材料及一批制假机器设备,彻底摧毁了该生产、销售假冒品牌奶瓶、奶嘴的“产业链”。

目前,李某等2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罪名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其余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恒略刑事律师团李永慧主任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分别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个方面提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33个有效无罪辩点如下:

一、法定不起诉无罪辩点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行为人只是偶然性地帮助他人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未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

4:行为人为了获取工资报酬,主要从事打包、发货工作,没有参与犯罪的主要活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5: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6:购进假冒产品后用于承包工程的行为并不发生在流通领域,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行为

7:货物是否属于已经销售具有争议

8:涉案行为属于加工承揽行为,不存在销售行为

9:主观上没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客观行为

二、酌定不起诉无罪辩点

1:行为人系受指使且领取报酬而参与犯罪,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2:具有坦白、从犯情节

3:具有未遂、从犯情节

4:基于家庭成员身份而提供帮助,仅限于一般辅助行为,系从犯,且其参与犯罪时间较少,犯罪情节轻微

5:具有坦白情节,并退出赃款、赔偿被侵权单位损失,取得被侵权单位的谅解

6:参与经营时间相对较短、销售金额相对较少,且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三、存疑不起诉无罪辩点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无法查清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牟利

3:无法认定行为人所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用于销售部分的数量及金额

4: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5:行为人销售的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经权利人许可,或权利人明知使用而默认

6:行为人实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远远低于鉴定价格,认定行为人以正品高价进行销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7:无法证实行为人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从而无法确定已销售的商品货值,无法认定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8:商标存在变动,且行为人销售期间注册商标权人才取得权利,无法查明该时点后确定的非法销售数额

9:涉案产品的扣押、送检、鉴定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无法证实扣押、送检、鉴定产品的同一性

10:无法排除已销售的商品中有真实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可能

1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

12:需能证实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不能证实具体销售金额

13:未补充到相关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4:未能查清属于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从而认定达到追诉标准

15:涉案金额只有行为人供述,没有相关书证印证,无法确定销售数额

16:查获的涉案商品未进行真伪鉴定,无法证实行为人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7:已销售的商品是否贴有注册商标不能查实,已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未达到立案标准

18: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嫌疑人家属看到本篇文章,请及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什么?怎样找刑事律师?